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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7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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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6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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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5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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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4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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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3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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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2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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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1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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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30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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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栏目 |
第329条回复
发表于:2009-11-24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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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8条回复 我家亲戚在工厂打工, 由于设备防护板坏了厂子不及时更换导致我亲戚不小心一手中指被机器压掉,厂方一分钱也不陪! 发表于:2009-11-24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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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7条回复 你好。请问一下2009.11.22期的《法律讲堂》丈夫死亡前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司机名下,在企图离婚,是不是属于法律规避行为?这样看来,丈夫的情人是否存在共同的过错? 发表于:2009-11-23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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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6条回复 你好:王芳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07年以房产抵押担保帮朋友向农村信用社贷款40万,抵押合同最高额为70万。当时签合同 时不知道是 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只是按照信用社员工的指点在合同签字处签了字。当时贷款时知道朋友在信用社还贷了两笔款子,金额分别为15万和9万(合计24万),两笔款子都有各自担保人。现在朋友还不出款,信用社找我还钱,要我还40万加24万共计64万贷款,原来在我签了最高额贷款合同半年后后,朋友分别还了那两笔款子,再以我签的最高额70万的贷款合同名下剩余的30万担保额为担保分别贷了15万和9万借款,对这两笔贷款我根本不知情,信用社也从未通知过我。请问王律师,我该为这两笔共计24万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吗?我能打赢官司。只承担40万担保责任吗? 发表于:2009-11-23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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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5条回复 我想咨询一下,以前我奶奶这辈在某处有一个房产,但是那时候正在打仗,我们一家人就逃到了外地,当时这个房子就给我爷爷的兄弟住了,但是现在旧城改造了,我爷爷的兄弟又不肯让出房子,(这地是我爷爷和他兄弟一起的),前几年我们有去协商过,每人三份之一,而且有村里盖章的协议书,现在应该怎么办? 发表于:2009-11-23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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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4条回复 您好,江敏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奶奶在某天的一个下午摔倒在地上,我们家人发现的时候,她已经死亡了。我们联系了当地的医生过来看了之后,诊断为:1.考虑摔倒后窒息死亡。2.可能猝死?由于我奶奶生前买了份意外保险,我们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说我奶奶买的是意外伤害险,我奶奶的情况不符合意外伤害,所以不好赔。我想问一下,在法律上这样的案例能不能得到赔偿。 发表于:2009-11-23 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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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3条回复 您好,王芳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离婚时,承租房分割问题。男方是铁律职工,女方不是,婚后男方单位发放承租房,现夫妻想离婚,女方是否可主张承租权 发表于:2009-11-23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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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2条回复 2007年买房子交了50%房款,后来知道该楼是违章建筑,银行按揭和房产证办不了。首付款不给退,不交全款就不让住!2年过去了一直在租房住,我该怎莫办?? 发表于:2009-11-23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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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1条回复 请问找律师是先交律师费还是打完官司在交。谢谢 发表于:2009-11-23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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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20条回复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做养老行业的一名职员,在我们养老行业里大家经常会遇到自理的老人在公寓里摔倒的问题,不是因为公寓设施等的原因,而是因为老人自身的原因摔倒的,请问我们公寓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是否有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啊。还有就是现在公寓里对于老人的入住合同,咱们这里的律师可否给大家简单的说说啊。谢谢了,我代表所有的养老机构感谢你们。 发表于:2009-11-23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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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
第319条回复 庞律师你好:3年前我一个亲人被别人故意杀害了,我们这儿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了此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是不是要报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到现在他们还不解决?都已经3年了,为这事家人都很着急,请问他们这是在拖延时间吗? 发表于:2009-11-22 21:06 |
法律讲堂栏目
第338条回复
你好。请问一下2009.11.22期的《法律讲堂》丈夫死亡前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司机名下,在企图离婚,是不是属于法律规避行为?这样看来,丈夫的情人是否存在共同的过错?
余婧律师对该问题的回复如下: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问题。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使用的行为。本案不是涉外民事案件,所以不存在法律规避的问题。丈夫的情人先提议将李晓玉与白杨的夫妻财产过户至自己的名下,如果白同意且按情人的提议将财产转至情人的名下,则情人存在共同的侵权过错,应承担返还的义务。但本案白杨没有按情人的提议行事,而是提出将夫妻财产转至司机的名下,因此情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责任。
发表于:2009-11-26 15:29